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繼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繼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繼字第122號聲明人 林佳賢
林淑惠 林秀靜 林昱汶 林佳祺 林郭嬸 足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陳報被繼承人 林武男 所有子女、孫子女之姓名,並提出其等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已歿者,檢附除戶戶籍謄本。
二、林秀靜、 林芷亘林妍希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三、聲明人以書面通知同順位或次順位未拋棄繼承人(如本件即被繼承人之長子或孫子女)之文件(例如存證信函暨回執),如不能通知者,應釋明其事由並提出相當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00年2月16日
家事庭法官趙家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16日
書記官簡慧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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