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9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9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91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86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嘉惠中華民國96年10月17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持有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1項│├───────┼────────┼─────────┤│犯罪日期│95年12月15日│95年12月10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關年度及案號│檢察署96年度毒偵│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字第197號│197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案號│96年度易字第496│96年度易字第496號││事││號││││││││實├────┼────────┼─────────┤│審│判決日期│96年5月31日│96年5月31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案號│96年度易字第496│96年度易字496號││判││號│││├────┼────────┼─────────┤│決│確定日期│96年7月3日│96年7月3日│├──┴────┼────────┼─────────┤│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款│││條例│││├───────┼────────┼─────────┤│減刑刑期、褫奪│有期徒刑2月又15│有期徒刑2月又15日││公權期間或罰金│日│││額│││├───────┼────────┴─────────┤│附註││└───────┴──────────────────┘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