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5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5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54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各該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均合於減刑之規定,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減得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1條第
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蔡榮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文玲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收受贓物│施用第二級毒品│搶奪│├────────┼────────┼────────┼────────┤│宣告刑│有期徒刑陸月│有期徒刑陸月│有期徒刑拾月│├────────┼────────┼────────┼────────┤│所犯│刑法第349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法第325條第1項││法條││第10條第2項││├────────┼────────┼────────┼────────┤│犯罪│95年10月1日│96年2月8日│95年10月30日││日期││││├────┬───┼────────┼────────┼────────┤││機關│桃園地檢署│同左│同左││偵查年度├───┼────────┼────────┼────────┤│及案號│案號│95年度偵字第2202│96年度毒偵字第90│96年度偵緝字第22││││7號│6號│3號│├────┼───┼────────┼────────┼────────┤││機關│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同左││最├───┼────────┼────────┼────────┤│後│案號│95年度壢簡字第23│96年度壢簡字第80│96年度訴字第650││事││67號│5號│號││實├───┼────────┼────────┼────────┤│審│判決│96年2月12日│96年4月30日│96年4月25日│││日期││││├────┼───┼────────┼────────┼────────┤││機關│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同左││確├───┼────────┼────────┼────────┤│定│案號│95年度壢簡字第23│96年度壢簡字第80│96年度訴字第650││判││67號│5號│號││決├───┼────────┼────────┼────────┤││判決確│96年4月3日│96年6月11日│96年6月4日│││定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同左│同左││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叁月│有期徒刑叁月│有期徒刑伍月││權期間或罰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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