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繼字第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繼字第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繼字第498號聲請人 馮妙全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馮許蕋 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馮許蕋住所地為臺北市○○區○○○路○○號5樓,此有除戶謄本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專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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