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6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654號原告 廖顯財 被告 曾宇生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29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黃玉琪
法官田雅心法官羅國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柏名中華民國106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