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57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57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5732號債權人 黃李甚 上列債權人黃李甚因與債務人 陳黃碧姿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黃李甚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所附之借貸契約書影本無債務人陳黃碧姿簽名或蓋章,難以釋明與債務人間有借貸關係,請另行提出釋明文件,如借據或匯款資料等。
中華民國105年6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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