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苗小字第345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苗小字第34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03年度苗小字第345號原告 張國樑 被告網曜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歐淑玫 訴訟代理人 吳欣誼
翁晏琪 陳培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所保護之法益,應限於權利,而不及權利以外之利益(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961號判決可參)。是原告主張侵權行為者,係以參加被告承辦之「103年苗栗縣深度主題旅遊觀光文化解說員複訓計畫」課程卻不如預期,造成時間浪費、徒生虛耗云云(本院卷第31頁),惟此既非人身或財物受侵害而發生之損害,至多僅係權利以外之不利益、殆非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保護客體,從而原告主張情節即令屬實,亦無由准其所請。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本判決僅記載主文、爭執事項之理由要領。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江振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並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應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書記官楊慧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