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繼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繼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繼字第184號聲請人即繼承人 黃國烜 上列聲請人陳報被繼承人 黃林玉妹 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黃林玉妹(女,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東縣○○鎮里○里00鄰○○00號之1)於107年6月18日死亡,聲請人即繼承人陳報被繼承人遺產清冊,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10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該6個月期間,如有必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聲請延展之。
四、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明檢送本院。
五、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黃林玉妹之遺產負擔。中華民國107年9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范乃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7年9月5日
書記官邱仲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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