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251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于仲魯 上列原告與被告音創電子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35,7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7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6日
書記官唐千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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