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38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381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詹志勇 相對人即債務人 詹早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5,00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00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1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