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23號聲請人 陳盈錦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23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載證券1張,業經本院106年度司催字第241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刊登於民國106年7月21日太平洋日報。現因申報權利期限已經屆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24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由聲請人於106年7月21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新聞紙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業於107年1月22日屆滿(期間末日107年1月21日為休息日,以休息日之次日代之),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書記官吳昕韋┌─────────────────────────────────┐│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1│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8-NX-25951-9│1│4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