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3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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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3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35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澤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545號、106年度執字第79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澤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王澤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蕭一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如玲中華民國106年6月5日附表┌────────┬────────┬────────┐│編號│1│2│├────────┼────────┼────────┤│罪名│詐欺│侵占│││││├────────┼────────┼────────┤│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4年11月24日│105年6-7月間某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臺中地檢105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0555號│偵字第31326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易字第│106年度豐簡字第││事實審││1390號│165號││├────┼────────┼────────┤││判決日期│106年2月13日│106年3月30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易字第│105年度豐簡字第││判決││1390號│165號││├────┼────────┼────────┤││判決│106年3月20日│106年5月3日│││確定日期│││├───┴────┼────────┼────────┤│得易科罰金、易服│是│是││社會勞動案件與否│││├────────┼────────┼────────┤│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5158號(尚│執字第7907號(尚│││未執行)│未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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