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61號原告 陳正甫 訴訟代理人 林育瑄 律師
林君鴻 律師 鄭又綾 律師複代理人 林士勛 律師被告① 吳順
④ 吳孝義 (兼原起訴之被告 李泳霖 之承當訴訟人)
住○○市○○區○○路0段00號⑤ 吳秀卿 ⑥ 吳玲珠 ⑦ 吳孝俊 ⑧ 吳碩乾
⑰ 吳孝裕 ⑱ 程正良
⑲ 謝梅花 ㉔ 陳為彥
㉕ 吳廖碧娥 ㉖ 吳美絢 ㉗ 吳美雪 ㉘ 吳富美
㉙ 吳淑鈴 ㉚ 吳錦祥 吳建進 連憶綺 吳宜明 上18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弘毅 (即被告④至⑧、⑰至⑲、㉔至㉚、、上上一人之訴訟代理人 吳錦華 (即被告訴訟代理人)被告⑨ 吳清源
⑩ 吳建興 ⑪ 吳正賢 ⑫陳 吳淑惠
⑬ 吳明臻
⑭ 陳淑月
⑮郭 吳麗卿
⑯ 陳羅金
㊲ 吳友弘 ㊶ 林煥文 ㊷ 林貝虹
㊸ 林宜臻
㊾ 陳偉立
㊿ 陳明健 陳麗容
陳碧容 陳美容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簡靖峯 被告 陳明光
陳雅容
吳錦純
吳錦娣 吳虹萱 吳蔣明 吳 蔣昇泰 (即 吳蔣献成 之承受訴訟人)
賴東亮
吳炳傑 吳孝得 吳彩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2年10月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
書記官賴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