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簡字第3886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部份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7月24
日以97年度中補字第1220號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97年8月5日以寄存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夏一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