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185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乙○○相對人丁○○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民法第867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最高法院74年台抗字第431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即債務人丙○○於民國(下同)95年10月18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6,12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5年10月14日起至135年10月14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嗣第三人即債務人丙○○於95年10月27日向聲請人借用5,100,000元,詎自98年2月27日後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聲請人5,1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其等約定,所借款項已視為全部到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申請單、本院98年度司促字第4909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98年7月22日雲院明非平決98年度司拍字第185號函通知相對人、債務人表示意見,該通知已於98年
7月24日、98年8月6日送達相對人、債務人,惟相對人、債務人逾期均未表示意見。
四、經查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於96年6月7日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為相對人所有,但抵押權有追及效力,抵押權人仍得對之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1日
司法事務官蔡伊倫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9月1日
書記官周麗雲┌────────────────────────────────────────────────────────────┐│附表:土地98年度司拍字第185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雲林縣│斗六市│ 梅南 ││25│建│109.12│全部│││0│││││││││││1││││││││││├─┼───┼────┼───┼───┼────────┼─┼──────┼───────┼───────────────┤│0│雲林縣│斗六市│梅南││26│建│65.22│全部│││0│││││││││││2││││││││││└─┴───┴────┴───┴───┴────────┴─┴──────┴───────┴───────────────┘┌──────────────────────────────────────────────────────────────┐│附表:建物98年度司拍字第185號│├─┬───┬───────┬───────┬───────┬──────────────────┬──────┬──────┤│編││││建築主要│面積(單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材料及房│││││備考│││││││各層│合計│附屬建物││││號││││屋層數││││範圍││├─┼───┼───────┼───────┼───────┼─────┼──┼─────────┼──────┼──────┤│0│1│斗六市○○段25│雲林縣斗六市埤│3層鋼筋混凝土│一層36.00│140.│陽台21.70│全部│││0││地號│頭路112號│造│二層43.09│40│平台5.40││││1│││││三層43.09│││││││││││騎樓11.24│││││││││││梯間6.98│││││├─┼───┼───────┼───────┼───────┼─────┼──┼─────────┼──────┼──────┤│0│2│斗六市○○段26│雲林縣斗六市埤│3層鋼筋混凝土│一層36.00│141.│陽台25.50│全部│││0││地號│頭路110號│造│二層43.20│68│平台5.40││││2│││││三層43.20│││││││││││騎樓12.30│││││││││││梯間6.98│││││└─┴───┴───────┴───────┴───────┴─────┴──┴─────────┴──────┴──────┘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