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6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6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移轉管轄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244號112年度聲字第669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林冠宏上列聲請人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244號),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轉管轄於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與該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325號刑事案件合併審判。
理由
一、一人犯數罪,為相牽連之案件。而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6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相牽連刑事案件分別繫屬於有管轄權之不同法院時,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旨在避免重複調查事證之勞費及裁判之歧異,符合訴訟經濟及裁判一致性之要求。
二、被告林冠宏因涉犯詐欺等罪嫌,現於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112年度審金訴字第597號等案件審理中,被告於本院本件被訴犯行,與前揭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審理中之案件核屬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因被告具狀聲請移轉管轄,經本院函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已徵得同意將本件移送至該院一併審判(承辦股別:黃股),此有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10月11日橋院雲刑黃112審金訴325字第1129011553號函附卷可佐。爰依前揭規定,將本案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合併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劉彥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馨月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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