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325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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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32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簡字第325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沈峻麒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10505號、105年度毒偵字第32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沈峻麒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参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沈峻麒前於民國104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4年10月20日執行完畢釋放。詎沈峻麒仍未戒除毒品,竟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
5年內之105年4月14日20時許,在其位於高雄市○○區○○路○○○號住處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並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日22時3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號之酷酷龍電子遊藝場為警盤查,經警徵得沈峻麒同意搜索,扣得如附表所示施用後剩餘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5包(重量詳如附表),並經警發覺其為毒品調驗人口,復徵得其同意採尿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悉上情。
二、認定前述犯罪事實之依據:㈠被告沈峻麒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105年5月3日
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KH/2016/00000000)、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偵辦毒品案件嫌疑人尿液採證代碼對照表(尿液代碼:F-105113)、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臨檢記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查獲暨扣案物品照片6張。
㈢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5包(重量分別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及試劑檢驗呈陽性反應照片。
三、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毒品之罪,如於初犯經法院裁定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於5年內再犯,依法應為追訴處罰,同條例第23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4年10月20日執行完畢釋放,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被告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復為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自應由檢察官予以追訴,依法論科。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前持有該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毒品係危害身心,並為社會犯罪層出不窮之根源,被告前曾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後,猶不知改過自新,戒絕毒品之危害,竟再為本件施用毒品犯行,足見其惡習已深且戒絕毒品之意志不堅,未能體悟施用毒品對自己、家人造成之傷害及社會之負擔,自屬可議;惟參以被告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又念及施用毒品乃屬對其自身健康之戕害行為,對社會造成之危害並非直接,兼衡被告智識程度為高中畢業,從事葬儀業、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五、末扣案之白色結晶5包,經以試劑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重量分別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有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及檢驗照片在卷可稽,自屬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5只,因與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揚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
書記官任強附表:
┌──┬────────┬──┬─────────────┐│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檢出成分與重量(公克)││││││├──┼────────┼──┼─────────────┤│1│甲基安非他命(含│1包│毛重0.43公克│││包裝袋1只)│││├──┼────────┼──┼─────────────┤│2│甲基安非他命(含│1包│毛重1.01公克│││包裝袋1只)│││├──┼────────┼──┼─────────────┤│3│甲基安非他命(含│1包│毛重0.75公克│││包裝袋1只)│││├──┼────────┼──┼─────────────┤│4│甲基安非他命(含│1包│毛重3.67公克│││包裝袋1只)│││├──┼────────┼──┼─────────────┤│5│甲基安非他命(含│1包│毛重1.5公克│││包裝袋1只)│││└──┴────────┴──┴─────────────┘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