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4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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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488號聲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理人 呂季美 相對人 袁淑蘭 相對人 袁毓晟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 袁鑑成 於民國85年1月1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3,6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嗣該不動產於民國104年1月8日因繼承關係,應有部份2分之1移轉予相對人袁淑蘭,於民國104年4月10日因贈與關係,應有部分2分之1移轉予相對人袁毓晟所有,亦經登記在案。又案外人高雄市第一信用合作社於民國86年5月23日變更為高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而高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4年11月4日與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以聲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公司,並依法承受一切權利義務,併敘說明。
三、嗣案外人袁鑑成於民國95年6月30日向聲請人借用1,420,000元,其還款方式、借款期限、約定利息及違約金按契約之約定計算,分期平均攤還本息,每月償還一次,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案外人袁鑑成自民國104年12月27日起即未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影本各1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表:
┌──────────────────────────────────────────────┐│土地:│├─┬───────────────────────────┬─┬──────┬───────┤│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號│市○區○段│小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高雄│左營│左北││1040│建│99.00│全部│├─┴───┴────┴────┴────┴────────┴─┴──────┴───────┤│備註:袁淑蘭2分之1、袁毓晟2分之1│├──────────────────────────────────────────────┤│建物︰│├─┬──┬───────────────┬──────┬─────────────┬──┬─┤│編│建││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備││││基地坐落│主要建築├───────┬─────┤││││├───────────────┤材料及│樓層面積│附屬建物││││號│號│建物門牌│房屋層數│合計│用途及面積│範圍│考││││││││││├─┼──┼───────────────┼──────┼───────┼─────┼──┼─┤│1│842○○○區○○段○○○○○號│加強磚造│1層:49.36││全部││││││2層樓房│2層:49.36││││││├───────────────┤│合計:98.72││││││○○○區○○街○○巷○○○號│││││││││││││││├─┴──┴───────────────┴──────┴───────┴─────┴──┴─┤│備註:袁淑蘭2分之1、袁毓晟2分之1│└──────────────────────────────────────────────┘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