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136號聲請人 黃泉福 相對人 林瑞成 律師(即 黃俊龍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被繼承人黃俊龍(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次按未屆清償期之債權,於繼承開始時,視為已到期,為民法第1159條第3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黃俊龍於民國101年6月29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雙方於104年5月26日始簽訂借貸契約,並約定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3,0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該抵押權已於104年5月27日辦妥登記在案。因第三人黃俊龍於107年4月10日死亡,其全體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林瑞成律師經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以107年度司繼字第3940號民事裁定選任為遺產管理人,又參諸民法第1159條第3項前段之規定,第三人黃俊龍所借款項視為已到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登記申請書、匯款委託書、同意書、第三人黃俊龍之除戶謄本、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7年度司繼字第3377號民事裁定、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高少家司切107司繼字第2294號函、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07司繼字第3940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8年度司拍字第136號│├─┬─────────────────────────┬──────┬───────┬───────────────┤│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0│雲林縣│虎尾鎮│龍安││628│711.93│6分之1│重測前:北溪厝段342-14地號││0││││││││││1│││││││││├─┼───┼────┼───┼───┼────────┼──────┼───────┼───────────────┤│0│雲林縣│虎尾鎮│龍安││874│412.07│3分之1│重測前:大屯子段997-1地號││0││││││││││2│││││││││└─┴───┴────┴───┴───┴────────┴──────┴───────┴───────────────┘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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