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1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1205號原告甲○○被告乙○○
號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8月27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7年7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慧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7月21日
書記官李聖章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1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1205號原告甲○○被告乙○○
號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8月27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7年7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慧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7月21日
書記官李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