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0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0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068號原告 陳明印 被告 黃進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伍拾貳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伍仟玖佰肆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
書記官陳怡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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