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簡上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簡上字第113號上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宗聲上列被告因犯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訂於民國104年6月16日下午4時整,在第22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江澤
法官王凱俐法官林正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秉翰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