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6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6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646號原告 蔡榮聰 被告 蔡詹水雲
蔡淑美 蔡宗坤 蔡宗裕 蔡宗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仟伍佰肆拾壹萬貳仟肆佰參拾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貳拾參萬伍仟陸佰玖拾陸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財旺
法官楊千儀法官宋泓璟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
書記官楊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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