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26號原告 張榮謀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德平 、 郭玉花 、 劉惠娥 、 唐江山 、 黃龍順 、 黃文章 、 黃意強 、 黃文山 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5,639元(計算式:1755.02×2100×120/618=715639,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請提出屏東縣○○鄉○○段○○○○○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三、請提出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被告如已死亡,應提出其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華民國108年3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境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7日
書記官洪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