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10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10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1075號聲請人 陳麗容 聲請人 陳玉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謝孟君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麗容、陳玉嘉應再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本件各聲請人對相對人之請求係各別獨立之票據權利,應分別繳納聲請費)。
二、相對人謝孟君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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