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04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04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0497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債務人 蘇珊
楊宗憲
一、債務人蘇珊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貳萬伍仟玖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二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蘇珊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或受償不足時,由債務人楊宗憲負清償之責,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查債務人蘇珊於民國99年2月8日邀同楊宗憲為一般保證人
,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80萬元,同時簽立金額如數之借據乙紙,作為借款之憑證,約明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均如前表所列,並有該借據可查。
㈡詎料債務人僅繳息至民國103年5月8日,現欠聲請人本金
625,956元及自民國103年5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與違約金,迭經聲請人催討,債務人等均置之不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8月13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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