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勞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勞訴字第18號原告 姜昱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威翰環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支付命令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16日當庭裁定命於送達時起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9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迄今仍未補正,原告本件之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9日
書記官郭松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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