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39號原告 陳文明 被告 陳俊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查,原告請求給付金錢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至於請求道歉部分,核屬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故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總計為4,0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000元,尚應補繳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17日
書記官許珍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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