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25號原告莊余鎮枝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淵熙林棋駿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以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68萬128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5萬7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萬9,572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並附繕本2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6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17日
書記官許珍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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