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繼字第6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司繼字第6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司繼字第609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代理人 李碧月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黃國書 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黃國書(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屏東縣○○鄉○○村○○路○○號)於民國(下同)101年11月25日死亡,且其繼承人均已依法拋棄繼承,聲請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係利害關係人,為處理與被繼承人前開債務,爰依法聲請選任黃國書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揭事實,固據其提出本票、戶籍謄本、本院102年5月27日屏院 崑家慧 字第0000000000號函、繼承系統表等件影本為證。惟查,第三人屏東縣南州地區農會前已具狀為被繼承人黃國書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經本院於10
2年4月16日以102年度司繼字第357號裁定選任 劉家榮 律師為遺產管理人確定等情,業由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卷宗核閱無訛。從而,本件聲請人重覆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核無必要,依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6月14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唐淑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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