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66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6662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劉遊燕 債務人 張育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柒萬零肆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逾期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㈡新臺幣肆拾參萬參仟玖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八八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