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66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6658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劉瑜惠 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理人劉瑜惠債務人 吳清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柒仟捌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壹仟玖佰柒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