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66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6654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務人陳龍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陸仟捌佰柒拾貳元,及其中之新臺幣肆萬伍仟伍佰零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依債權人提出之應收帳務明表,請求之違約金新臺幣1,200元,已列計總額內,債權人再請求違約金,於契約約定不符,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