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66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6651號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代理人 陳文瑜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志明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500元(貴公司提出之匯票,受款人非本院)。
二、請求自民國105年6月14日起算利息之依據(依貴公司提出之貸款交易明細表,債務人於105年7月12日曾清償利息新臺幣4,306元)
三、債務人林志明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