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交附民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交附民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彭康寧 被告 郭健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99年度交易字第11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本件被告郭健夫被訴過失傷害案,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2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世博
法官劉柏駿法官林恒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2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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