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小字第331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南小字第331號

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翁綺伸

被告 謝慧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7,608元,及其中新臺幣45,261元部分自民國113年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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