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1625號
原告 蘇荃煌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佳真 間損害賠償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提出被告最近戶籍謄本1份。
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王怡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
書記官王素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1625號
原告 蘇荃煌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佳真 間損害賠償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提出被告最近戶籍謄本1份。
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王怡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
書記官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