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小調字第298號
聲請人 林旻樺
相對人 江子賢
(現於陸軍臺東地區指揮部機械化步兵第一營第三連太平營區服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現役軍人或海員因財產權涉訟者,得由其公務所,軍艦本籍或船籍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5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表明被告送達地址,經本院依職權查詢,被告籍設臺東縣○○市○○路0段0000○0號,另被告為現役軍人,單位全銜及駐地為陸軍臺東地區指揮部機械化步兵第一營第三連太平營區,單位郵政信箱為臺東太平郵政90726附340號信箱,均非本院管轄區域。基此,應認本院就本件無管轄權,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以裁定移送於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陳品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黃心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