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桃簡附民字第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桃簡附民字第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桃簡附民字第210號原告 陳金祥 被告 郭家宏
樓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1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徐培元
法官溫宗玲法官涂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如君中華民國101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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