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破字第18號聲請人建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琦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按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裁判費。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相對人隆佳商業商業機器有限公司破產,未繳裁足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6日以裁定命其於送達時起7日內補繳新臺幣2,000元,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該裁定已於109年1月13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足憑,其聲請已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秋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
書記官黃國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