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交訴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交訴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交訴字第1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凱方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54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部分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8日辯論終結,茲因告訴人嗣撤回告訴,爰裁定就被告被訴過失傷害之部分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25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培維
法官胡慧滿法官吳書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25日
書記官王萌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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