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9年度鳳補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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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鳳補字第178號
原 告 鼎曜開發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原告因清償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洪合明 即華揚工程行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45,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35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4,855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7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智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9 日
書 記 官 曾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