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81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81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8110號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務人 魯江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捌萬貳仟叁佰壹拾叁元,及其中柒萬貳仟柒佰壹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玖萬肆仟陸佰肆拾肆元,及其中捌萬叁仟陸佰零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壹拾叁萬肆仟捌佰陸拾貳元,及其中壹拾貳萬壹仟零玖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4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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