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易字第7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家暴毀損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易字第717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上列被告因家暴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20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與告訴人○○○為表姊弟關係,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4款之家庭成員。被告因對告訴人心生不滿,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112年9月28日23時許,前往位於雲林縣○○市○○街00○0號飲料店,以告訴人所有之平底鍋砸毀店內監視器,致令前開物品不堪使用。嗣因告訴人報警處理,始查知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毀棄損壞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嫌,而該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此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足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簡伶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不服本判決,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及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胡釋云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