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訴字第251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顏聖賢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4773、5829、6263、7199、7297、7434、7435、9461、9832、122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顏聖賢無罪。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顏聖賢與同案被告 李浩瑋 (另行判決)於民國109年間,分別加入具有持續性、牟利性及結構性之詐欺集團,由李浩瑋負責收購人頭帳戶、被告顏聖賢擔任提款車手等角色,渠等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掩飾隱匿詐欺所得去向之洗錢等犯意聯絡,由李浩瑋於109年間,請託 翁偉倫 (另行判決)申辦預付卡電話門號,翁偉倫於109年6月12日,申辦0000000000台灣大哥大預付卡電話門話,申辦後翁偉倫即在臺北市○○區○○路之○○○速食店,將上開預付卡電話門號提供予李浩瑋,李浩瑋並交付新臺幣(下同)300元現金予翁偉倫。又李浩瑋另於110年1月23日起,以通訊軟體微信與 林俊宇 聯絡,指示林俊宇(另行判決)申辦金融帳戶及網路銀行服務,並傳送「0000000000電話門號」、「彰化銀行帳戶(戶名 邱新政 、帳號00000000000000)、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戶名 楊杰侖 、帳號000000000000)、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戶名 劉正杰 、帳號000000000000)、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戶名 張柏翌 、帳號000000000000)、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戶名 李京育 、帳號000000000000)」等帳號資料予林俊宇,指示林俊宇以上開電話門號作為綁定網路銀行服務之電話門號、以上揭5本帳戶帳號作為約定轉帳帳戶等情,由林俊宇於110年1月26日,至國泰世華銀行○○分行申辦帳戶(帳號000000000000),並依上開李浩瑋之指示內容辦理網路銀行及約定轉帳帳戶,之後林俊宇再於110年1月26日20時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之「0-00超商」,將上開其申辦之國泰世華銀行○○分行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含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等資料,提供予李浩瑋,李浩瑋並交付10,000元現金予林俊宇作為報酬。之後李浩瑋再於同日某時,在其位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4樓住處,登入更改上開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之後李浩瑋再於同日某時,將上開林俊宇交付之國泰世華銀行○○分行帳戶存摺、金融卡(含密碼)、更改後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等資料,透過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白牌車司機,轉交予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該詐欺集團成員即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及方式,詐騙附表所示之人,致使附表所示之人陷於錯誤,而將附表所示款項匯(存)入上開林俊宇申辦之國泰世華銀行○○分行帳戶內,該詐欺集團成員再利用網路銀行轉帳方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將附表所示之款項(包含附表所示之人遭詐騙款項),轉入上揭約定轉帳帳戶【即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戶名楊杰侖、帳號000000000000)】內,之後再由被告及該詐欺集團不詳車手成員,輪流持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戶名楊杰侖、帳號000000000000)金融卡提款,被告於110年1月28日18時51分、52分許,提領 楊杰倫 上開帳戶內之100,000元、81,000元,又於同年月29日5時30分許,提領楊杰倫上開帳戶內之96,000元(公訴意旨起訴時並未特定被告提領款項之時間、地點、金額,嗣經檢察官以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5月11日彰檢秀簡110偵4773字第1110000000號函特定如前),所提領之款項再轉交予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因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等罪嫌。
二、法院認為應科拘役、罰金或應諭知免刑或無罪之案件,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6條定有明文。查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於112年2月7日審理期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依上開規定,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官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28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規定: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立法旨意乃在防範被告或共犯自白之虛擬致與真實不符,故對自白在證據上之價值加以限制,明定須藉補強證據以擔保其真實性。所謂補強證據,係指除該自白本身之外,其他足以證明該自白之犯罪事實確具有相當程度真實性之證據而言,雖所補強者,非以事實之全部為必要,但亦須因補強證據之質量,與自白之相互利用,足使犯罪事實獲得確信者,始足當之。共犯之自白,性質上仍屬被告之自白,縱先後所述內容一致,或經轉換為證人而具結陳述,仍屬不利己之陳述範疇,究非自白以外之其他必要證據,自不足作為證明其所自白犯罪事實之補強證據(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011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又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以下採為認定被告無罪所使用之證據,自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合先敘明。
五、公訴意旨認被告涉有上揭罪嫌,無非係以被告於警詢、偵訊之供述、證人即同案被告李浩瑋、林俊宇、翁偉倫於警詢、偵訊時之陳述、證人即如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 陳宗鋐 、 陳依琳 、 葉泓翌 、 郭益志 、 侯博文 、 紀繡玉 、 楊小霈 、 魏永沛 、 王詩涵 、 莊凱 強、 蕭澤蓨 、 林建名 、 林玉婷 、 蔡昀秦 、 任麗美 、 朱御菁 、 張芯瑜 、 葉芳竹 、 沈芹安 、被害人 王嘉輝 於警詢時之證述,以及前開告訴人、被害人之報案及匯款相關資料等作為其所憑之論據。
六、訊據被告坦承其有加入詐欺集團擔任車手,且其有於110年1月28日18時51分、52分及同年月29日5時30分,依指示持楊杰侖上開帳戶提領款項等情均供認不諱;另就且如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各因受騙,而匯款或轉帳至林俊宇上開帳戶之事實並不爭執(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9461號偵查卷宗【以下簡稱偵9461卷】第129頁至第140頁、第181頁至第183頁、本院卷二第204頁至第206頁,本院卷三第20頁、第169頁至第170頁)。經查:
㈠如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因受騙而匯款或轉帳如附表
一所示之金額至林俊宇上開帳戶後,隨即遭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如附表二「轉入第二層人頭帳戶之時間」欄所示之時間,轉帳如附表二「轉入第二層人頭帳戶之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至楊杰侖上開帳戶,且旋又遭轉帳至其他帳戶如附表二「遭轉出之時間」、「遭轉出之金額」欄所示等情,業據如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於警詢時證述在卷,並有報案及匯款相關資料、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2年1月5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20000000號函暨檢附之楊杰倫、林俊宇上開帳戶交易往來明細在卷可稽(見如附表一所示「報案及匯款相關資料」欄、本院卷三第77頁至第147頁),是此部分之事實,堪以認定。另被告於110年1月28日18時51分、52分及同年月29日5時30分,曾提領楊杰倫上開帳戶內之100,000元、81,000元、96,000元之事實,亦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5月11日彰檢秀簡字第1110000000號函暨檢附之被告提款影像照片及對應之交易明細附卷足佐(見本院卷一第221頁至第224頁),是此部分之事實,亦堪認定。㈡公訴意旨雖認被告提領之款項為如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被
害人受騙之贓款,而論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前開2罪為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論以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且就如附表一所示之20次加重詐欺取財罪,應予分論併罰(見起訴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五、所載)。然依附表二「遭轉出之時間」、「遭轉出之金額」欄所示,被告於110年1月28日18時51分、52分提領楊杰倫上開帳戶內之100,000元、81,000元前,附表二編號1至9號所示遭轉入之受騙贓款已均遭轉出(最後一筆係於110年1月28日18時12分遭轉出);被告於110年1月29日5時30分提領楊杰倫上開帳戶內之96,000元前,附表二編號10至12號所示遭轉入之受騙贓款已均遭轉出(最後一筆係於110年1月28日23時26分遭轉出);而附表二編號13至20號所示遭轉入之受騙贓款,係於被告於110年1月28日18時51分、52分及同年月29日5時30分提領款項後始行轉入,則被告所提領之款項核與本件告訴人、被害人均屬無關。公訴意旨未辨明被告於110年1月28日18時51分、52分及同年月29日5時30分所提領之款項與本件起訴書所列告訴人、被害人受騙匯入款項之關聯性,即驟認被告提領之前開款項屬本件詐欺贓款,顯有誤會。
㈢又依被告所述關於其在詐騙集團之分工型態,其係擔任持金
融卡提領贓款之車手工作,並不包含將贓款以網路轉帳之部分,且尚有另1名綽號「 小胖 」之車手負責提領楊杰倫上開帳戶內之贓款(見偵9461卷第135頁、第137頁、第182頁,本院卷三第169頁至第170頁),而如附表二所示遭轉入之受騙贓款中,除如附表二編號17號所示之100,000元係於110年1月29日14時26分遭以現金提出外,其餘均係遭以「CD轉出(電子轉出)」、「轉帳支出(網銀轉帳)」之方式,再行轉帳至其他帳戶,依被告前開供述,尚無證據證明轉帳亦係被告所為;至上揭110年1月29日14時26分遭以現金提出之100,000元,並無監視錄影畫面得以佐證係被告所為,且與檢察官所指被告於110年1月29日5時30分提款之時間相隔約達10小時,再楊杰倫上開帳戶內之贓款尚有另名車手負責提款,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原則,無從逕認此筆100,000元款項係被告所提領。
七、綜上所述,檢察官所為之舉證,無法證明被告所提領之款項為如附表一所示告訴人、被害人之受騙款項,亦無法認定被告與詐騙集團成員就如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所為之詐欺犯行間,有何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揆諸首揭法條意旨,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爰依法為無罪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第306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宗達提起公訴,檢察官黃建銘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義閔
法官李欣恩法官巫美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
書記官林婷儀附表一:
編號被害人(告訴人)遭詐騙情形匯(存)款時間匯(存)款金額匯入之第一層人頭)戶轉入第二層人頭帳戶之時間轉入第二層人頭帳戶之金額轉入之第二層人頭帳戶報案及匯款相關資料1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月間,以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陳宗鋐聯絡,佯稱註冊投資「WTC」博奕平台可獲利等語,致使告訴人陳宗鋐陷於錯誤,而匯款右列金額。110年1月28日13時52分許720,000元林俊宇申辦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110年1月28日13時53分許810,000元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戶名楊杰侖、帳號000000000000)①證人即告訴人陳宗鋐警詢之證述(見偵12223號卷二第308頁至第310頁)②告訴人陳宗鋐提出之國泰世華銀行存款憑證(見偵12223號卷二第316頁)③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 分局 高樹 分駐所陳報單(見偵12223號卷二第305頁)④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高樹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12223號卷二第306頁)⑤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高樹分駐所受理刑事報案三聯單(見偵12223號卷二第307頁)⑥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高樹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12223號卷二第311頁)⑦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12223號卷二第313頁至第315頁)2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12月間,以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陳依琳聯絡,佯稱註冊投資「安達」平台可獲利等語,致使告訴人陳依琳陷於錯誤,而匯款右列金額。110年1月28日22時28分許100,000元林俊宇申辦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110年1月28日22時33分許100,005元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戶名楊杰侖、帳號000000000000)①告訴人陳依琳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12223卷二第274頁至第275頁)②告訴人陳依琳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見偵7297號卷第31頁)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7297號卷第37頁)④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7297號卷第39頁)⑤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民生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見偵7297號卷第43頁)⑥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民生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7297號卷第45頁)⑦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民生派出所陳報單(見偵7297號卷第47頁)3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月間,以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葉泓翌聯絡,佯稱註冊投資「AI未來大數據」平台可獲利等語,致使告訴人葉泓翌陷於錯誤,而匯款右列金額。110年1月29日12時36分許190,000元林俊宇申辦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110年1月29日12時37分許190,008元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戶名楊杰侖、帳號000000000000)①告訴人葉泓翌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12223號卷二第213頁至第215頁)②告訴人葉泓翌提出之台新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見偵12223號卷二第220頁)③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後勁派出所陳報單(見偵12223號卷二第211頁)④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後勁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12223號卷二第216頁)⑤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後勁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見偵12223號卷二第217頁)⑥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12223號卷二第218頁)⑦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後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12223號卷二第229頁)4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月間,以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郭益志聯絡,佯稱有註冊投資平台可獲利等語,致使告訴人郭益志陷於錯誤,而匯款右列金額。110年1月29日15時17分許305,000元林俊宇申辦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110年1月29日15時18分許305,002元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戶名楊杰侖、帳號000000000000)①告訴人郭益志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12223卷二第184頁至第185頁)②告訴人郭益志提出之國泰世華銀行存款憑證(見偵6263號卷第47頁)③告訴人郭益志提出之對話紀錄(見偵6263號卷第51頁至第63頁)④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長樂派出所陳報單(見偵12223號卷二第183頁)⑤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長樂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6263號卷第37頁)5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11月間,以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侯博文聯絡,佯稱註冊投資「華都娛樂城」平台可獲利等語,致使告訴人侯博文陷於錯誤,而匯款右列金額。110年1月28日14時24分許10,000元林俊宇申辦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110年1月28日14時25分許10,000元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戶名楊杰侖、帳號000000000000)①證人即告訴人侯博文警詢之證述(見偵12223卷二第155頁至第159頁、第21頁至第24頁、偵7199卷第21頁至第24頁)②告訴人侯博文提出之對話紀錄(見偵7199號卷第43頁至第48頁)③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武陵派出所陳報單(見偵12223卷二第149頁)④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武陵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12223卷二第151頁)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12223卷二第153頁至第154頁)⑥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武陵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見偵12223卷二第161頁)⑦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武陵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7199號卷第53頁)⑧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7199號卷第54頁)6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月間,以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紀繡玉聯絡,佯稱註冊投資「皇家」博奕平台可獲利等語,致使告訴人紀繡玉陷於錯誤,而匯款右列金額。110年1月28日23時17分許、23時19分許、23時22分許10,000元10,000元10,000元林俊宇申辦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110年1月28日23時22分許、同日23時24分許50,000元10,000元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戶名楊杰侖、帳號000000000000)①告訴人紀繡玉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12223號卷二第240頁至第248頁)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12223號卷二第237頁至第238頁)③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聖亭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見偵12223號卷二第239頁)④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聖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12223號卷二第250頁)7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月間,以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楊小霈聯絡,佯稱註冊投資「晨星」平台可操作獲利等語,致使告訴人楊小霈陷於錯誤,而匯款右列金額。110年1月29日12時29分許、12時30分許100,000元100,000元林俊宇申辦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110年1月29日12時30分許、同日12時32分許100,021元100,018元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戶名楊杰侖、帳號000000000000)①告訴人楊小霈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12223號卷二第443頁至第446頁)②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大武崙派出所陳報單(見偵12223號卷二第441頁)③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大武崙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12223號卷二第447頁)④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大武崙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偵12223號卷二第448頁)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12223號卷二第449頁)8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月間,以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魏永沛聯絡,佯稱為其友人「 張智威 」急需借錢等語,致使告訴人魏永沛陷於錯誤,而匯款右列金額。110年1月29日15時2分許66,000元林俊宇申辦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110年1月29日15時04分許87,005元(含編號12之款項)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戶名楊杰侖、帳號000000000000)①告訴人魏永沛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12223號卷二第318頁至第321頁)②告訴人魏永沛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見偵12223號卷二第332頁)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江翠派出所陳報單(見偵12223號卷二第317頁)④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江翠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偵12223號卷二第322頁)⑤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江翠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12223號卷二第324頁)⑥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12223號卷二第326頁)9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月間,以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王詩涵聯絡,佯稱註冊投資「皇家」平台可操作獲利等語,致使告訴人王詩涵陷於錯誤,而匯款右列金額。110年1月29日11時42分許、12時01分許30,000元20,000元林俊宇申辦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110年1月29日11時47分許、同日12時02分許29,985元19,985元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戶名楊杰侖、帳號000000000000)①告訴人王詩涵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12223號卷二第5頁至第8頁、第9頁至第10頁)②告訴人王詩涵提出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及中國信託銀行轉帳交易明細(見偵12223號卷二第13頁)③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仁愛路派出所陳報單(見偵12223號卷二第3頁)④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仁愛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12223號卷二第4頁)⑤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仁愛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見偵12223號卷二第6頁)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仁愛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12223號卷二第11頁)10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月間,以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 莊凱強 聯絡,佯稱註冊投資「MMA」平台可操作獲利等語,致使告訴人莊凱強陷於錯誤,而匯款右列金額。110年1月28日12時36分許5,000元林俊宇申辦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110年1月28日12時37分許5,000元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戶名楊杰侖、帳號000000000000)①證人即告訴人莊凱強警詢之證述(見偵12223號卷二第25頁至第26頁)②莊凱強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見偵12223號卷二第29頁)③莊凱強提出之對話紀錄(見偵12223號卷二第31頁至第41頁)④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文德派出所陳報單(見偵12223號卷二第19頁)⑤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文德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12223號卷二第21頁)⑥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12223號卷二第23頁)⑦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文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12223號卷二第27頁)11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月間,以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蕭澤蓨聯絡,佯稱註冊投資「MMA」平台可操作獲利等語,致使告訴人蕭澤蓨陷於錯誤,而匯款右列金額。110年1月28日22時37分許5,000元林俊宇申辦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110年1月28日22時39分許5,002元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戶名楊杰侖、帳號000000000000)①告訴人蕭澤蓨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12223號卷二第47頁至第49頁)②告訴人蕭澤蓨提出之對話紀錄(見偵12223號卷二第54頁至第69頁)③告訴人蕭澤蓨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見偵12223號卷二第52頁)④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民權派出所陳報單(見偵12223號卷二第44頁)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12223號卷二第45頁)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民權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12223號卷二第46頁)⑦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民權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12223號卷二第51頁)12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月間,以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林建名聯絡,佯稱註冊投資外匯平台可操作獲利等語,致使告訴人林建名陷於錯誤,而匯款右列金額。110年1月29日15時01分許20,000元林俊宇申辦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110年1月29日15時04分許87,005元(含編號8之款項)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戶名楊杰侖、帳號000000000000)①告訴人林建名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12223號卷二第72頁至第74頁)②告訴人林建名提出之對話紀錄(見偵12223號卷二第83頁至第85頁)③告訴人林建名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見偵12223號卷二第86頁至第87頁)④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派出所迴龍派出所陳報單(見偵12223號卷二第71頁)⑤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派出所迴龍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12223號卷二第75頁)⑥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派出所迴龍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見偵12223號卷二第76頁)⑦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12223號卷二第77頁)⑧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派出所迴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12223號卷二第80頁)13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月間,以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林玉婷聯絡,佯稱註冊投資「MMA」、「中融國際投顧」等平台可操作獲利等語,致使告訴人林玉婷陷於錯誤,而匯款右列金額。110年1月28日14時46分許、同日16時58分許、同日17時01分許、110年1月29日13時10分許5,000元50,000元50,000元45,000元林俊宇申辦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110年1月28日14時47分許、同日16時58分許、同日17時10分許、110年1月29日13時11分許20,000元50,000元133,000元(含編號19之款項)95,008元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戶名楊杰侖、帳號000000000000)①證人即告訴人林玉婷警詢之證述(見偵12223號卷二第93頁至第103頁)②告訴人林玉婷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見偵12223號卷二第118頁至第119頁)③告訴人林玉婷提出之對話紀錄(見偵12223號卷二第107頁至第117頁)④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陳報單(見偵12223號卷二第89頁)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12223號卷二第90頁)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單(見偵12223號卷二第91頁)⑦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見偵12223號卷二第105頁)⑧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12223號卷二第123頁)14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月間,以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蔡昀秦聯絡,佯稱註冊投資虛擬貨幣平台可操作獲利等語,致使告訴人蔡昀秦陷於錯誤,而匯款右列金額。110年1月28日14時19分許、同日14時42分許30,000元3,000元林俊宇申辦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110年1月28日14時20分許、同日14時45分許35,000元7,000元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戶名楊杰侖、帳號000000000000)①證人即告訴人蔡昀秦警詢之證述(見偵12223號卷二第128頁至第130頁)②告訴人蔡昀秦提出之對話紀錄(見偵12223號卷二第136頁至第148頁)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丹鳳派出所陳報單(見偵12223號卷二第127頁)④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丹鳳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12223號卷二第131頁)⑤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丹鳳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見偵12223號卷二第132頁)⑥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12223號卷二第133頁)⑦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丹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12223號卷二第135頁)15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月間,以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任麗美聯絡,佯稱註冊投資「WTC」平台可操作獲利等語,致使告訴人任麗美陷於錯誤,而匯款右列金額。110年1月29日13時40分許650,000元林俊宇申辦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110年1月29日13時41分許650,013元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戶名楊杰侖、帳號000000000000)①告訴人任麗美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12223號卷二第337頁至第340頁)②告訴人任麗美提出之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匯出匯款申請書(回執聯)(見偵12223號卷二第355頁)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頭前派出所陳報單(見偵12223號卷二第333頁)④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頭前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12223號卷二第335頁)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12223號卷二第341頁)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頭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12223號卷二第347頁)16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月間,以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朱御菁聯絡,佯稱註冊投資外匯平台可操作獲利等語,致使告訴人朱御菁陷於錯誤,而匯款右列金額。110年1月28日16時41分許、同日22時01分許2,000元5,000元林俊宇申辦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110年1月28日16時44分許、同日22時04分許52,000元25,000元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戶名楊杰侖、帳號000000000000)①證人即告訴人朱御菁警詢之證述(見偵12223號卷二第364頁至第365頁)②告訴人朱御菁提出之對話紀錄(見偵12223號卷二第374頁至第379頁)③告訴人朱御菁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見偵12223號卷二第374頁至第375頁)④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正義派出所陳報單(見偵12223號卷二第361頁)⑤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正義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偵12223號卷二第362頁)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正義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12223號卷二第363頁)⑦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正義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12223號卷二頁第367頁)⑧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12223號卷二頁第369頁)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12223號卷二頁第373頁)17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11月間,以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張芯瑜聯絡,佯稱註冊投資「DAP」平台可操作獲利等語,致使告訴人張芯瑜陷於錯誤,而匯款右列金額。110年1月28日17時42分許30,000元林俊宇申辦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110年1月28日17時57分許109,000元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戶名楊杰侖、帳號000000000000)①告訴人張芯瑜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12223號卷二第383頁至第385頁、偵6643號卷第23頁至第27頁)②告訴人張芯瑜提出之對話紀錄(見偵12223號卷二第397頁至第413頁)③告訴人張芯瑜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見偵12223號卷二第390頁、偵6643號卷第31頁、第41頁)④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東勢 分局東勢派出所陳報單(見偵12223號卷二第381頁)⑤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東勢分局東勢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12223號卷二第382頁)⑥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12223號卷二第386頁、偵6643號卷第91頁至第92頁)⑦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東勢分局東勢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表(見偵12223號卷二第387頁)⑧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東勢分局東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12223號卷二第438頁)18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月間,以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葉芳竹聯絡,佯稱註冊投資「富比世科技」平台可操作獲利等語,致使告訴人葉芳竹陷於錯誤,而匯款右列金額。110年1月29日12時26分許10,000元林俊宇申辦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110年1月29日12時26分許10,017元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戶名楊杰侖、帳號000000000000)①告訴人葉芳竹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12223號卷二第498頁至第499頁)②告訴人葉芳竹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見偵12223號卷二第500頁)③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博愛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偵12223號卷二第497頁)④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博愛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12223號卷二第505頁)⑤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12223號卷二第513頁至第514頁)19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月間,以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沈芹安聯絡,佯稱註冊投資虛擬貨幣平台可操作獲利等語,致使告訴人沈芹安陷於錯誤,而匯款右列金額。110年1月28日17時05分許80,000元林俊宇申辦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110年1月28日17時10分許133,000元(含編號13之款項)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戶名楊杰侖、帳號000000000000)①告訴人沈芹安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12223號卷二第525頁至第530頁)②告訴人沈芹安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見偵12223號卷二第535頁)③告訴人沈芹安提出之對話紀錄(見偵12223號卷二第539頁至第560頁)④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六家派出所陳報單(見偵12223號卷二第515頁)⑤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六家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12223號卷二第517頁)⑥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12223號卷二第519頁至第520頁)⑦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六家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12223號卷二第521頁)⑧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六家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偵12223號卷二第523頁)20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月間,以通訊軟體LINE與被害人王嘉輝聯絡,佯稱註冊投資「WTC」平台可操作獲利等語,致使被害人王嘉輝安陷於錯誤,而匯款右列金額。110年1月28日16時56分許1,000元林俊宇申辦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110年1月28日16時56分許1,000元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戶名楊杰侖、帳號000000000000)①證人即告訴人王嘉輝警詢之證述(見偵12223號卷二第565頁至第567頁)②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東門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12223號卷二第561頁)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12223號卷二第563頁至第564頁)④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東門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偵12223號卷二第568頁)⑤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東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12223號卷二第570頁)附表二:
編號轉入第二層人頭帳戶之時間轉入第二層人頭帳戶之金額左列款項之來源遭轉出之時間遭轉出之金額遭轉出之方式1110年1月28日12時37分許5,000元附表一編號10號之告訴人莊凱強110年1月28日13時4,985元CD轉出(電子轉出)2110年1月28日13時53分810,000元(逾720,000元部分,非告訴人陳宗鋐遭詐騙匯入款項)附表一編號1號之告訴人陳宗鋐110年1月28日13時58分350,019元轉帳支出(網銀轉帳)110年1月28日13時59分395,058元CD轉出(電子轉出)110年1月28日14時498,055元轉帳支出(網銀轉帳)3110年1月28日14時20分35,000元(逾30,000元部分,非告訴人蔡昀秦遭詐騙匯入款項)附表一編號14號之告訴人蔡昀秦110年1月28日14時26分395,009元CD轉出(電子轉出)110年1月28日14時45分7,000元(逾3,000元部分,非告訴人蔡昀秦遭詐騙匯入款項)110年1月28日15時16分250,000元CD轉出(電子轉出)4110年1月28日14時25分許10,000元附表一編號5號之告訴人侯博文110年1月28日14時26分395,009元CD轉出(電子轉出)5110年1月28日14時47分許20,000元(含告訴人沈芹安受騙之款項,逾5000元部分,非告訴人林玉婷遭詐騙匯入款項)附表一編號13號之告訴人林玉婷110年1月28日15時16分250,000元CD轉出(電子轉出)110年1月28日16時58分許50,000元110年1月28日17時27分150,000元CD轉出(電子轉出)110年1月28日17時10分許133,000元(逾5,0000元部分,非告訴人林玉婷遭詐騙匯入款項)110年1月28日17時28分120,000元CD轉出(電子轉出)110年1月28日17時32分80,000元轉帳支出(網銀轉帳)6110年1月28日16時44分52,000元(逾2,000元部分,非告訴人朱御菁遭詐騙匯入款項)附表一編號16號之告訴人朱御菁110年1月28日16時52分242,000元CD轉出(電子轉出)110年1月28日22時04分25,000元(逾5,000元部分,非告訴人朱御菁遭詐騙匯入款項)110年1月28日22時6分27,000元轉帳支出(網銀轉帳)7110年1月28日16時56分許1,000元附表一編號20號之被害人王嘉輝110年1月28日17時32分80,000元轉帳支出(網銀轉帳)8110年1月28日17時10分許133,000元(含告訴人林玉婷受騙之款項,逾80,000元部分,非告訴人沈芹安遭詐騙匯入款項)附表一編號19號之告訴人沈芹安110年1月28日17時27分150,000元CD轉出(電子轉出)9110年1月28日17時57分許109,000元(逾45,000元部分,非告訴人張芯瑜遭詐騙匯入款項)附表一編號17號之告訴人張芯瑜110年1月28日18時12分110,000元CD轉出(電子轉出)10110年1月28日22時33分許100,005元(逾100,000元部分,非告訴人陳依琳遭詐騙匯入款項)附表一編號2號之告訴人陳依琳110年1月28日22時37分100,005元轉帳支出(網銀轉帳)11110年1月28日22時39分許5,002元(逾5,000元部分,非告訴人蕭澤蓨遭詐騙匯入款項)附表一編號11號之告訴人蕭澤蓨110年1月28日22時42分5,008元轉帳支出(網銀轉帳)12110年1月28日23時22分許50,000元(逾20,000元部分,非告訴人紀繡玉遭詐騙匯入款項)附表一編號6號之告訴人紀繡玉110年1月28日23時26分60,002元轉帳支出(網銀轉帳)110年1月28日23時24分許10,000元13110年1月29日11時47分許29,985元附表一編號9號之告訴人王詩涵110年1月29日12時43分498,000元轉帳支出(網銀轉帳)110年1月29日12時02分許19,985元14110年1月29日12時26分許10,017元附表一編號18號之告訴人葉芳竹110年1月29日12時43分498,000元轉帳支出(網銀轉帳)15110年1月29日12時30分許100,021元附表一編號7號之告訴人楊小霈110年1月29日12時43分498,000元轉帳支出(網銀轉帳)110年1月29日12時32分許100,018元16110年1月29日12時37分許190,008元附表一編號3號之告訴人葉泓翌110年1月29日12時43分498,000元轉帳支出(網銀轉帳)17110年1月29日13時41分許650,013元附表一編號15號之告訴人任麗美110年1月29日13時50分600,013元轉帳支出(網銀轉帳)110年1月29日14時26分100,000元CD提款18110年1月29日15時04分許87,005元(含告訴人魏永沛受騙之款項)附表一編號12號之告訴人林建名110年1月29日15時6分50,000元轉帳支出(網銀轉帳)110年1月29日15時8分37,000元轉帳支出(網銀轉帳)19110年1月29日15時18分許305,002元附表一編號4號之告訴人郭益志110年1月29日15時19分410,005元轉帳支出(網銀轉帳)20110年1月29日15時04分許87,005元(含告訴人林建名受騙之款項)附表一編號8號之告訴人魏永沛110年1月29日15時6分50,000元轉帳支出(網銀轉帳)110年1月29日15時8分37,000元轉帳支出(網銀轉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