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36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36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21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孫正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書記官林秀娥┌───────────────────────────────────────┐│附表:99年度除字第36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1-ND-20358-7│1│1000││├──┼───────────────┼───────┼───┼────┼───┤│002│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1-ND-20359-9│1│1000││├──┼───────────────┼───────┼───┼────┼───┤│003│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1-ND-20360-5│1│1000││├──┼───────────────┼───────┼───┼────┼───┤│004│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1-ND-20361-7│1│1000││├──┼───────────────┼───────┼───┼────┼───┤│005│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1-ND-20362-9│1│1000││├──┼───────────────┼───────┼───┼────┼───┤│006│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1-ND-20363-0│1│1000││├──┼───────────────┼───────┼───┼────┼───┤│007│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1-ND-20364-2│1│1000││├──┼───────────────┼───────┼───┼────┼───┤│008│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1-ND-20365-4│1│1000││├──┼───────────────┼───────┼───┼────┼───┤│009│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1-ND-20366-6│1│1000││├──┼───────────────┼───────┼───┼────┼───┤│010│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1-ND-20367-8│1│1000││├──┼───────────────┼───────┼───┼────┼───┤│011│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1-ND-20368-0│1│1000││├──┼───────────────┼───────┼───┼────┼───┤│012│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1-NX-746-3│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