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2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23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02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趙子榮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書記官謝榕芝┌────────────────────────────────┐│附表:99年度除字第23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8ND0000000-0│1│1000│├──┼───────────────┼───────┼──┼──┤│002│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8ND0000000-0│1│1000│├──┼───────────────┼───────┼──┼──┤│003│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0│1│276│├──┼───────────────┼───────┼──┼──┤│004│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0│1│227│├──┼───────────────┼───────┼──┼──┤│005│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0│1│300│├──┼───────────────┼───────┼──┼──┤│006│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1│280│├──┼───────────────┼───────┼──┼──┤│007│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1│308│├──┼───────────────┼───────┼──┼──┤│008│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406│├──┼───────────────┼───────┼──┼──┤│009│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1│379│├──┼───────────────┼───────┼──┼──┤│010│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1│417│├──┼───────────────┼───────┼──┼──┤│011│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0│1│459│├──┼───────────────┼───────┼──┼──┤│012│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0NX0000000-0│1│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