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35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355號聲請人甲○○即夏 李瑞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35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鄧德倩┌──────────────────────────────────┐│附表:99年度除字第35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1│遠東紡織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股票│1│8│├──┼────────────┼─────────┼──┼──┼──┤│002│遠東紡織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股票│1│420│├──┼────────────┼─────────┼──┼──┼──┤│003│遠東紡織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0│股票│1│771│├──┼────────────┼─────────┼──┼──┼──┤│004│台灣合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0078-ND-0000000-0│股票│1│1000│├──┼────────────┼─────────┼──┼──┼──┤│005│台灣合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0086-ND-0000000-0│股票│1│1000│├──┼────────────┼─────────┼──┼──┼──┤│006│台灣合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0086-ND-0000000-0│股票│1│1000│├──┼────────────┼─────────┼──┼──┼──┤│007│台灣合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0078-NX-0000000-0│股票│1│123│├──┼────────────┼─────────┼──┼──┼──┤│008│台灣合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0080-NX-0000000-0│股票│1│134│├──┼────────────┼─────────┼──┼──┼──┤│009│台灣合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0084-NX-0000000-0│股票│1│251│├──┼────────────┼─────────┼──┼──┼──┤│010│台灣合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0086-NX-0000000-0│股票│1│277│├──┼────────────┼─────────┼──┼──┼──┤│011│台灣合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0087-NX-0000000-0│股票│1│17│├──┼────────────┼─────────┼──┼──┼──┤│012│台灣合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0087-ND-0000000-0│股票│1│1000│└──┴────────────┴─────────┴──┴──┴──┘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書記官林孔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