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2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二二八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第一段之後應另起一段補充「二、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及桃園縣警察局移送暨桃園縣警察局桃園分局報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併案審理」。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第一段之後,漏未敘明本件案源之由來,顯係誤寫,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補充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林曉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巫孟蓉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