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家陸許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裁定認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陸許字第14號聲請人鄧○○住金門縣○○鎮○○路000巷0弄0號相對人付○○上列當事人聲請裁定認可大陸地區民事確定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大陸地區江西省井岡山市人民法院(2019)贛0881民初6號民事判決書,應予認可。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原為夫妻,於民國99年1月25日結婚,嗣因故於108年7月24日經大陸地區江西省井岡山市人民法院(2019)贛0881民初6號民事判決離婚,並於000年00月00日生效。因上開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判決書,並未違反臺灣地區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爰聲請裁定認可上開民事判決書等語。
二、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依前開條例第74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認可之民事確定裁判,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68條亦定有明文。再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文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者,推定為真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條定有明文。而依前開規定推定為真正之文書,其實質上證據力,由法院或有關主管機關認定;文書內容與待證事實有關,且屬可信者,有實質上證據力,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9條亦有規定。
三、經查:㈠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於99年1月25日在結婚,嗣於108年7月
24日經大陸地區法院判決離婚,並於000年00月00日生效等事實,業據其提出江西省井岡山市人民法院(2019)贛0881民初6號民事判決書及生效證明書、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為證為證,又該資料影本經大陸地區市江西省南昌市贛江公證處證明與原本相符,有該公證處西元2023年6月8日(2023)贛洪江證台字第62、63、61號在卷可稽,且前開公證書業經我國海基會驗證無訛,有該基金會112年7月25日(112)中核字第059803、059804、059796號證明書在卷可稽,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條之規定,應推定該大陸地區作成之文書為真正,堪認聲請人主張為真實。
㈡本件江西省井岡山市人民法院(2019)贛0881民初6號民事判
決內容略以:「甲○○與乙○○長期分居,影響了夫妻感情。西元2017年1月2日,甲○○曾向本院提起離婚訴訟,之後依法撤訴,撤訴後夫妻雙方的感情並沒有得到改善。現甲○○再次向本院提起離婚訴訟後,乙○○也未前來應訴,原、被告雙方的夫妻關係名存實亡,應認定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婚生女兒鄧○○一直跟隨甲○○生活,考慮到不改變孩子的生活環境對孩子健康成長更為有利,故鄧○○由甲○○扶養為宜,甲○○主張鄧○○的扶養費由其自行負擔,本院不持異議。…判決如下:一、准許甲○○與乙○○離婚;二、婚生女兒鄧○○由甲○○扶養至十八周歲,甲○○自行承擔孩子的扶養費;三、乙○○有探視女兒鄧○○的權利,甲○○有協助義務。」等語。
㈢綜觀上開判決內容,雖大陸地區與我國法律不盡相同,然尚
不致違背我國有關離婚、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等規定之基本精神,亦符合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足認上開大陸地區判決認事用法,並未違背我國法律有關規定。則依上堪認前開民事判決書為真正,且難認有何違背臺灣地區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為有理由,應予認可。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泳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
書記官劉桉妮